浙江大宇医药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葵花药业集团七厘接骨散劣药案风波

    葵花药业集团(佳木斯)有限公司“劣药案”诉讼风波    拿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6130元,由上诉人浙江大宇医药有限公司负担的终审判决后,王承志觉得非常无力。    他对记者说:“‘有太阳的地方就有葵花’,葵花药业集团的这句广告词真的不是白话,与这样的大企业打官司,我是胳膊拧大腿,想的太天真了。”    案件缘起    事情还要从2008年11月份说起。    2008年11月25日,位于浙江省金华市的浙江大宇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大宇药业)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葵花药业集团(佳木斯)有限公司(下称葵花药业)的前身哈高科佳木斯中药有限公司。    就其生产的药品七厘接骨散签订了《七厘接骨散全国总经销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哈高科佳木斯中药有限公司授权大宇药业在全国范围内经销其生产的七厘接骨散,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在此期限内,双方还就年销售任务、奖惩措施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为明确药品质量,合同双方在合同实施的当日,2009年1月1日《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书中约定葵花对药品的质量负相应的责任,如果质量不合格,承担检验费、没收、罚款处理等一切费用。    大宇要严格按照药品质量标准上注明的储藏条件储藏,承担因储藏不当或者人为质量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在此后的一段时间,葵花药业对哈高科佳木斯中药有限公司进行了并购,当时作为大宇药业一方合同的主推人王承志以为自己找到了一个优质的合作伙伴,当时还着实得意了一阵。    在上述两份合同签订之后,大宇药业开始陆续从葵花药业购买七厘接骨散,其中2009年7月1日签订了15120盒(批号200907001)的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60480元;2009年7月27日签订了19800盒(批号200902002)的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79200元。    2009年8月10日,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大宇药业库存的七厘接骨散进行抽查。在王承志看来,葵花药业生产的药品肯定不会有问题,但在此后王承志意料之外的事情却一件接一件的发生了。    2009年8月19日,大宇药业收到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被告知抽检的两个品种不符合规定,为劣药,已被立案调查。    在2009年11月23日,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者看到:    2009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大宇医药有限公司日常检查过程中,对该公司仓库内库存的接骨七厘散(哈高科佳木斯中药有限公司生产、规格:每袋1.5克、批号:200907001)、接骨七厘散(哈高科佳木斯中药有限公司生产、规格:每袋1.5克、批号:200902002)进行了监督抽样。    上述两个品种经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为劣药。    决定没收扣押的药品接骨七厘散(批号:200902002)4430盒(货值:47628.74元)、接骨七厘散(批号:200920002)18408盒(货值:119652元);没收违法所得104388.68元。两项共计271669.42元。    追偿损失    接到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作为销售厂家大宇药业的代表,王承志便于葵花药业取得联系,他回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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