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山西省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鹿台山煤业凌晨井下冒顶砸死4人瞒报封口

    山西沁水鹿台山煤业一次砸死四人    沁水县鹿台山煤业隐瞒事故真相    近日,记者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山西省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鹿台山煤业,井下发生一起冒顶安全事故。    接到举报后,我们赶往事故发生地进行调查,知情人提供举报称:    2013年6月6日,鹿台山煤业凌晨井下发生冒顶事故,当场砸死4人,3人均为外地,其中1人死者是沁水县张村乡冯村人:李栓栓(37岁),妻子小娜,云南人,家有两个孩子,女儿8岁(二年级),儿子4岁。    李栓栓的继父是刘双龙,栓栓父亲早年去世,哥哥得白血病死亡,弟弟发生车祸死亡,栓栓在家排名老二,栓栓在矿上上班的时间不长,冯村村支部书记给死者和矿方私下协调了事,赔偿90万。    6月12日将死者下葬。(此矿并且将这起矿难没有上报相关部门,而且瞒报)    经调查,该矿确有其事,我们到鹿台山煤业见到了办公室张主任了解此事,张主任将矿上发生的事故默认:    不要说了,煤矿正在投资,煤炭行情不好,你们来了交个朋友,什么也别说。    于是在办公室的抽屉里拿了一个信封塞给我们,我们一口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四百九十三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组织事故抢险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山西省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鹿台山煤业涉嫌瞒报安全事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部门。对于此事我们将持续关注。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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