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煤集团马脊梁矿瞒报野车撞死井下高标准化清理巷道的普掘四队副区长郭利平

    瞒报事故猖獗  政府屡禁不止——记同煤集团马脊梁矿瞒报事故    同煤集团马脊梁矿2013年2月28日早班,普掘四队副区长郭利平在井下高标准化清理巷道时,被野车撞死,死者37岁,家住大同市文瀛湖河一区23幢楼。此事故至今未报。    马脊梁矿发生井下死亡事故,不是把工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积极上报汲取教训,而是为逃避问责,顶风违纪,瞒报事故,公然对抗国家的责任问责制度,这样的企业生产安全观,怎能推动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究竟是谁在为该矿撑腰,给了他们瞒报矿难的特权?    国家安监总局要求严肃查处瞒报事故的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煤矿各类事故,特别是对非法开采、违法生产酿成的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瞒报、逃逸的,要从重查处。    《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必须按国务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的“事故发生后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的原则进行迅速及时的上报。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同煤集团马脊梁矿并没有组织上报,且私下作了处理,这种做法,是煤矿管理者严重失职渎职的表现,瞒报事故是对上级主管部门的不负责任,任其发展必将给煤矿安全带来难以预料的灾难。    同煤集团马脊梁矿作为一个优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用国家的钱财私下处置,难道不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公然犯罪吗?与贪污受贿没有本质的区别。    按照山西省政府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必须对事故予以彻查,并依法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我们将要求煤矿管理者作出答复,此事不能一过了之,至少从煤矿安全的角度,和对矿工生命财产负责的角度,同煤集团马脊梁矿应该给社会和大众一个有说服力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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