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亚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霸占马来西亚槟城极乐寺定做铜质宝塔索赔定做款

    霸占定做物九个铜质宝塔 又索赔定作款法院“半截判决”何时休    目前,经常出现个别法官只判决一方履行给付义务、而不判决对方给付义务的现象,取而代之的是“另行解决”。    法官将单一的法律关系拆分成几个案件,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迫使让当事人额外付出几倍甚至上百倍的精力和财力还未必讨回应得的利益,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这种“徒增讼累”的案件处理方式笔者称之为“半截判决”。    福建省莆田市亚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包工包料,为马来西亚槟城极乐寺铸造了九个铜质宝塔,极乐寺以质量不合格起诉。    福建省莆田中院及高院判决,退回定作款306万元和赔偿49万元损失,却不予判决返还已铸造的9个铜质宝塔,单单铜材料的价值200余万元,并且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又如在刘宝印、张魁毅起诉翟国民、于秀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和二中院均判决一方腾退房屋,却不予判决另一方返还房屋款及赔偿款,让“睡在大街上”的一家人去“另行解决”。    可见“半截判决”在我国并非个案,目前上述二案分别在最高法院和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2009年4月,亚华工艺制品公司与马来西亚槟城极乐寺签署了定做9个铜质宝塔的包工包料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从设计到铸造,极乐寺方面依据合同都经过层层工序验收,并按合同分阶段的约定,分九次支付了铸造费用。    当年11月份宝塔运至马来西亚槟城极乐寺进行组装。    组装后,极乐寺方面认为存在裂缝,带队组装的谢少华的父亲谢玉贤写下二份《道歉书》,内容为:    “铜塔因接缝不对,寺院要全部焊密,公司保证全部焊好,但在开光后,肯定给师父满意交待。”    时隔一周后,谢少华被单独要求去到马来西亚槟城极乐寺收取余下的铸造费用28万元。    然而去了之后,货款没有取到,却被要求写下一《承诺书》,内容为:宝塔有质量问题,公司愿意重新加工等等。    之后的一年内,双方因重新加工的费用等细节没有达成一致,此问题被搁置。随后极乐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铸造款。    2011年9月建莆田中院判决,返还铸造款306万元及其他损失49万余元。2012年3月7日,福建高院二审开庭,2012年9月27日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极乐寺提供的道歉书、承诺书、塔吊租用合同、费用结算凭证等证据,均是在马来西亚形成的,均没有履行上述公证、认证等手续。    北京振洲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认为,法院将其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应当依职权审查其证据的合法性,如此违法的证据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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