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接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北上社村村民举报反映:“位于该村的附近有一家名为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公司的企业污染非常严重,污水横流、矸石山不规范、车辆过往有扬尘、偷排黑煤水,已经污染到地下水源了,恳请媒体关注。”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固废是煤矸石,目前煤矿的排矸量约占煤炭开采量的10%~25%,已成为我国累积堆积量和占用场地最多的工业废物。全国煤矸石的总积存量约45亿t,而且仍在逐年增长。另外,由于矸石中含有残煤、碳质泥岩、碎木材等可燃物质,在长期露天堆积后,往往会发生自燃,并排放出大量的CO、CO2、SO2、H2S、NOx和CmHn等有害气体,给周边环境带来了一系列的危害。目击现场煤矸石处理不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8月7日一大早,本网一行驱车来到位于山西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在知情人的带领下来到上社煤炭公司物流口的上方库房门口,库房的右前方是上社煤炭公司一小部分煤矸石倾倒点。在上社煤炭公司库房门口本网一行通过无人机对该公司的矸石山进行拍摄,矸石山占地面积触目惊心,黑色的煤矸石被一辆接一辆的车倒在这里,虽然矸石山正在治理,但是煤矸石堆放场地未经过硬化处理,大面积的煤矸石裸露,高达几十米以上的矸石山未做分垫层,没有环形排水系统,没有栏杆护坡等存在众多的安全隐患。在知情的带领下本网一行来到该企业物流口右侧,顺着该企业的外墙看到从企业里直排的黑色的污水,黑色的污水直接排到水渠,环顾四周,本网一行没有发现由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任何排污许可信息公示。根据《新环保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执法反映上午10时10分,本网带着从现场拍摄的视频资料来到了盂县环境保护局,见到了环保局杨献东局长。在二中队田建华队长带领下来到了监察大队12369办公室,12369办公室没有值班人员,随后中队长又安排办公室一工作人员接待了本网。法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留住绿水青山,给人民留块净土,还祖国一片蓝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宗旨。环境保护,更是关乎国计民生。企业不能为了贪图眼前之利,就弃大局而不顾,一而再、再而三的明知故犯。盂县环保局本应是守护一方水土的保护伞,应时刻谨记自己肩负的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文章转载: http://www.ylinnews.com/cyzd/2018-08-14/26517.html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