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方山县峪口镇杜家会村燎原洗煤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工人刘艳军死亡该矿瞒报责任部门静态执法

2018年6月30日,吕梁市方山县峪口镇杜家会村燎原洗煤厂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瞒报,煤炭局、安监局对此“不予调查”,引社会舆论波澜。据消息,6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燎原洗煤厂洗煤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突发故障,工人刘艳军和同事维修时被机器刮板夹住危及生命。两个小时后,刘艳军和同事两人被紧急送往吕梁市人民医院救治,但由于伤势过重,刘艳军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实乃痛惜,然事故发生后矿方的解决方式和相关责任部门的态度则更令人心寒。此次事故发生后,燎原洗煤厂未按法定程序及时上报,而是在死者尸骨未寒的太平间与刘艳军家属协调私了。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的次日,有媒体将此事反映到方山县煤炭局,据称,该局刘姓局长不是立即成立调查组彻查此事,而是恳请记者帮其隐瞒,不予报道。 根据2009 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他们将面临问责。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随后,记者针对此事深入开展调查,并从知情人处获取大量关于此事发生、处理及家属受访的影像资料,对此记者多次联系方山县安监局局长李建军、方山县煤炭中心主任,并将此情况反映给相关责任人,但事故发生近一个月,本网始终没有收到相关部门关于此事的任何回复。截至目前,该事故仍未执行正规程序,始终处于瞒报中。 “每有事故 必有瞒报”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行为。记者梳理发现,此事并非方山县唯一一起矿难隐瞒事故。今年3月,霍州煤电木瓜煤矿在短短一周时间内发生两起安全死亡事故,矿方并没有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山西吕梁市、方山县两级政府以及监管部门煤炭局对此也未进行查处。 那么,面对安全死亡事故,事故为何瞒报,责任部门又为何对此视而不见、“静态执法”?矿方无非是想逃脱处罚、减轻停产损失,而责任部门则是出于政绩观考虑,为避免受到牵连承担安全事故“责中责”,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侥幸心理试图将事故影响“往下压”,不得不说,这是对生命的漠视,对法制的亵渎,也是造成矿难不断发生的罪魁祸首。关于燎原洗煤厂发生的此次事故,除了矿方的安全管理纰漏外,方山县责任部门的监管失职也难辞其咎。方山县监管部门何时能回归职能本位,稳定煤矿安全生产大局,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文章转载: http://www.ylinnews.com/cyzx/2018-08-14/26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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