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续接到知情人反映:“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上安村徐庄石料厂在8月29日晚上发生一起人员触电一死的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上安村徐庄石料厂并未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以及安监部门上报,对此事故进行了瞒报。”2018年8月29日晚,位于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上安村的徐庄石料厂在利用水泥倒机器座子的过程中,由于企业用电的刀闸开关因为没有设计漏电保护装置,不能自动及时切断电源,起不到自动断电保护作用,引发事故,使正在作业的工人曹广堆突发意外,不幸触电身亡。据了解,在此次事故中罹难的60多岁的曹广堆(男性),是上安村委下安一组人。目前,由于经济赔偿未达成一致,曹广堆的尸体仍停放在自己家中。据死者邻居安某介绍:“生产多年的徐庄石子厂主要进行石子的生产销售。然而,据了解:该企业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打着“铁矿”探矿的“幌子”,实际上该企业却采取的是:炸山取石、震裂村民房屋,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一家生产石子的石料厂。29日晚间用水泥倒机器座子时缺乏漏电保护器装置,混凝土振动泵漏电,导致曹广堆触电死亡。”据了解,企业事故“瞒报私了”,对于受害人和企业而言,都不失为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受害人家属可以及时得到一大笔赔偿金,企业也因为瞒报而免除了被停产整顿、依法追究责任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羊册镇上安村徐庄石料厂将生产经营项目(混凝土机座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在工作中未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施工人员曹广堆在施工过程中振动泵漏电触电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发稿前,媒体在泌阳县政府网和河南安全网上均未找寻到关于此次事故的上报信息,上安村委徐庄石子厂是否有安全生产手续?无证生产是否诱发此次事故的主因?关于此次事故,是否上报了事故信息?是否追究了相关责任人?当地政府是否具有违规生产的保护伞?文章转载:http://chinae68.com/portal.php?mod=view&aid=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