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党的文件,沐浴党的光辉
五十三中
李飞
期中考试临近,学校召开全体教师会议。布置期中考试任务,之后刘主任又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了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听完之后满满的都是感动。特别是一下几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
(三)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休息。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三)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安排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岗位;
(四)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五)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假期;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六)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假期。
以上文件都显示了对我们广大女性的关怀和爱护。感谢党,感谢单位,一定会好好工作,不负党和单位的嘱托。
2018年11月12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