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以为家暴离你很远?
不!
家暴就在我们身边......
金坛近几年来
也时有家暴案件发生
自2016年3月1日
《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以来
截至目前,金坛区人民法院共收到
当事人提出的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8件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3件
跟随小编一起看看
发生在金坛的几起家暴案例
案例1
金坛一女子被丈夫和婆婆家暴
29岁的市民严女士和丈夫王某结婚后,被丈夫和婆婆经常打骂,对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19年3月丈夫王某在金坛某商场采用扇巴掌和抓头发的方式对严女士进行殴打,民警出示家暴告诫书。21年3月严女士被丈夫殴打头部三拳,并不断骚扰严女士和她的父母。21年11月又被丈夫在家中进行家庭暴力,致手臂发麻、左膝盖处疼痛。今年4月,严女士的婆婆在家中将碗砸向她的右眼,导致她右眼眼眶受伤,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严女士到金坛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王某骚扰、跟踪、威胁并实施家庭暴力。
案例2
金坛一女子被丈夫多次殴打
并用刀具砍伤
居住在金坛的朱女士,与丈夫李某结婚后,被李某多次殴打,甚至用其私藏的刀具将朱女士砍伤。期间朱女士曾报警求助,但丈夫李某并未停止其暴力行为。于是向金坛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殴打、威胁。
案例3
金坛一女子被丈夫家暴
致使双臂无法举起
陈女士与丈夫杜某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丈夫好赌成性,经常夜不归宿。2018年陈女士得了干眼症后, 停止工作在家休息,后遭遇多次家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22年2月陈女士再次遭遇家暴,致使双臂无法举起。于是向金坛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暴不仅只在夫妻之间
金坛还发生过两起未成年女孩
被亲生父亲家暴的案件
案例1
金坛发出首张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
父亲棍棒殴打致右肱骨骨折

梁某系梁某某的女儿,案发时年龄13岁,就读于金坛区某小学四年级,因平日梁某的行为有不当之处,梁某某作为父亲多次殴打梁某。20年6月27日晚上,梁某因疑似拿家中财物,被梁某某用棍棒殴打受伤后离家出走。因伤情严重疼痛难忍,6月28日晚上,梁某到派出所报案求助,派出所民警看其受伤立即带其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医院就医,CT检查发现其右肱骨骨折。事情发生后,引起了妇联、村委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广泛关注。因梁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由当地村委会代梁某申请,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支持起诉书支持起诉。梁某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9月3日金坛区发出首个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2
金坛一父亲家暴女儿致重伤二级
被判过失致人重伤罪
2020年5月,金坛人阎某因其15岁的女儿婷婷(化名)学习态度问题对其进行管教,将系有皮带的牛仔裤甩向女儿,致女儿头部被金属皮带头砸伤。经鉴定,女儿婷婷所受之伤属重伤二级。父亲阎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这两期案件均发生在
父亲教育子女的过程中
家长们应加强与孩子们的沟通交流
以正确的方式履行监护职责
金坛区人民法院也提醒:如果你遭遇家庭暴力,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7月15日,
最高法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
明确冻饿、跟踪、骚扰等均属家暴!
将于8月1日起施行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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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
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
司法解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希望新的司法解释施行以后
能够更好的保障每个人的权益
金坛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金坛融媒
记者:刘沁怡
编辑:尹悦
审核:吴文婷
终审:孙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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