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故意转移拆迁款175万
近日
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
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
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女子代父售卖宅院
约定拆迁款归买家
刘大爷在房山区长阳镇某村有一处宅院。2004年10月1日,刘大爷的女儿刘某将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卖给张女士,后张女士又转让给苏女士,苏女士对该宅院进行出资建设。随后,该宅院发生拆迁。
2017年12月30日,刘大爷的女儿刘某以刘大爷的名义与张女士、苏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宅院由刘大爷自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张女士、苏女士无关;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751089.2元归苏女士,刘大爷在得到补偿款的当日,应在村委会和拆迁公司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补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转给苏女士,刘大爷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补偿款。安置平米数即安置房40平米与协议奖励20平米归刘大爷所有,与苏女士和张女士无关;苏女士和张女士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该安置房平米数。
175万到账被转移
买家诉至法院索还
2018年2月12日,刘大爷得到拆迁补偿款1751089.2元。同年2月23日,他将1751000元转账至其女儿刘某的爱人王先生的账户中。
苏女士诉至区法院,请求判处刘某及刘大爷给付拆迁补偿款1751089.2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以父亲刘大爷的名义签订涉案《协议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涉案《协议书》应对刘大爷发生法律效力,刘大爷应当按照涉案《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苏女士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2018年11月26日,区法院依法作出(2018)京0111民初14215号判决书,判决刘大爷、刘某于该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苏女士1751089.2元及相关利息。
刘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多次取现转移拆迁款
女子拒不执行判决获刑2年
判决生效后,因刘大爷、刘某未履行法院判决,苏女士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刘大爷去世,执行法官多次找刘某谈话,督促其履行判决义务,刘某一直拒不履行。
经法院查明,一审判决后,刘某为逃避执行判决,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8日,2019年4月25日,将175万元拆迁款分批取现转移。
2019年11月26日,区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决定对刘某司法拘留15日,但刘某仍然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其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仍然将涉案案款以取现的方式转移。在案件执行阶段,被告人仍不积极履行,自被采取司法拘留至该案判决前一直未执行生效判决。被告人到案后拒不认罪,也不如实交代拆迁款的去向,情节严重。
最终,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被判处刑罚,但不免除民事判决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向法院提供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会依法继续执行。
法官提示
义务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否则轻者会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下财产会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重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随着社会征信系统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必将更加严厉。
来源丨北京房山法院
编辑丨李馨亚 刘元贞
审核丨刘国成 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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