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代购机票酒店,却遇“套娃式”交易,这钱该找谁要回?

代购是时下人们常选择的一种交易方式

这样常常可以买到优惠的大牌商品

小夏也是一个热衷于代购的青年

这一次 她却遇到了“套娃式”交易

不仅付了钱没订到商品

甚至连最后要起诉谁都有点搞不清了

......

案情简介

夏某曾加入过一个代购群,在群内认识了代购王某(微信号A),并从王某处陆续购买了几件商品,双方通过王某指定支付宝账号“G”进行交易。后来,王某说微信号A不用了,让夏某添加微信号W。

2019年1月,夏某向微信号W订购往返韩国机票(1906元)两张、酒店住宿(2376元),并转账至“G”。后王某建群并拉夏某入群,还告知其以后订购机票、酒店联系微信号B,汇款至支付宝账号“S”。

夏某便又通过微信号B订购了从乌鲁木齐飞往无锡的机票6张,并于2019年1月23日转账机票费用9000元、酒店住宿费用1760元(酒店住宿成功订购并使用),并向支付宝账号“S”进行汇款。

2019年1月23日,夏某在乌鲁木齐机场逗留,一直未等到机票出票信息,机票未订购成功。且此前订购的往返韩国机票及酒店住宿亦均未订购成功。

此后,夏某便一直联系王某要求退款。2019年2月20日,夏某终于在支付宝上联系到“S”,“S”称其并非微信号B本人。夏某询问自己的汇款去向,“S”发来的转账截图显示,其在1月23日、1月25日收到夏某转账后,便将部分钱转至支付宝账号“G”。“S”告知夏某,因为当时王某也欠“S”部分代购退款,王某称过会有人转账给“S”,“S”可以自行扣除欠款金额。所以“S”在收到夏某汇款后扣除了3000元,又将剩余的6000元及1760元转回至“G”。

至此,夏某终于明白原来自始至终均是王某一人在与其联系并收取款项,因为王某跟夏某聊天时使用了多个微信号,且微信号也并不能直接看出受托人的身份信息,指定的收款账号也不是本人名下设立账号。虽夏某通过代购群内他人帮助获得王某身份证件信息,但为了证明接受委托人是王某,仍然费了一番功夫。最终,夏某通过大量的间接证据串成证据链,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并赔偿其上述钱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000元。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该案审理时的一大难点在于证明责任主体也就是受托人就是王某,即夏某起诉的被告明确且正确,而这也恰恰是微信代购纠纷的“老大难”

本案中,王某实际并非机票、酒店住宿直接出售方,夏某通过王某订购机票及酒店住宿,实质系夏某委托王某处理代订机票及酒店住宿这一具体事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通过夏某举证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以确认其通过王某订购机票、酒店住宿并支付13282元之事实,而上述机票、酒店住宿均未订购成功,即王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该委托合同目的因王某违约而不能实现,夏某主张解除双方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夏某已支付的价款13282元,王某应予以返还。夏某另主张王某赔偿上述钱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000元,于法不悖,且金额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代购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让很多人足不出门就能享受到其他国家的优质产品。但代购也是一把双刃剑,便捷的线上沟通给人一种错觉,仿佛随时都能与对方取得联系。这就让我们逐渐放松了警惕,直到纠纷产生,对方不回复、拉黑了,才意识到甚至不知道该找谁讨要说法,只能生闷气、认倒霉。

因此,建议大家在使用代购服务时,养成以下几个好习惯:

一是尽量选择通过现实生活中认识的人代购,如果不认识,那么一定要让对方提供身份证件等信息,以便明确主体。

二是注意保留聊天记录,由于代购通过微信聊天进行,整个交易协商过程都会反映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因此这个证据最直接,也能最完整的反映事实情况。当产生纠纷需要维权时,对相关记录可采取截屏打印、录屏刻盘等方式提交法庭留存,且一定保留好手机原始凭证,届时将会需要当庭提交核对。

三是保留网上交易记录、汇款凭证等。转账时,尽量转至对方本人名下账号,如果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可以申请生成电子实名账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这样的证据既能证明相对方身份,又能证明转账事实,是最为有力的直接证据

四是提高网络交易警惕心,可以将代购的微信号或支付宝交易号在网页搜索引擎中进行搜索,或者多多询问其他消费者等,排查是否有相关代购不良信息。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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