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上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在该院大法庭对一起被告人潜逃多年的巨额挪用公款案进行公开宣判。

宣判现场
法庭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至2002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某银行西安市南大街支行经营部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分多次先后将客户单位在该银行存款账户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62.48万元转入其个人所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下账户当中,用以炒股、出借他人等营利活动及归还前期所挪用钱款,至今尚有617.48万元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潜逃,直至2021年3月24日被抓获归案。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或独自挪用所在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于一审宣判前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未追回赃款予以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文/图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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