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市场询价单能否证明车辆实际损失?

【案情】

2022年2月13日,葛某驾车在一交叉路口处,被石某驾驶的大货车碰撞,致轿车严重损坏,经评估损失为22600元。

事故经交警认定石某负全责,葛某无责任。肇事大货车保险齐全,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故葛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2年7月13日,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被告某保险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实际维修金额,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修理清单、购进配件对公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另,涉案车辆并非在4S店维修,而经保险公司对评估报告上所列配件进行市场询价,维修费用仅需10455元,与评估金额相差太大。

对此,葛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根据河北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保监会共同印发的《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对涉案车辆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主张维修费用的,应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修理清单、购进配件对公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但本案评估报告系双方共同委托法院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且向保险公司送达后,其未提出相反的证据及申请重新鉴定,故该评估报告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出具的市场询价单系其单方行为,不具客观性,不能作为据实计算依据。

【判决】

2022年8月3日,曲阳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评估报告鉴定程序合法,具有证明力,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市场询价单,不予采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遂,确定本案车辆损失为22600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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