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结婚了。”
收到这条短信时,我刚走出法庭。
这几年身边的朋友陆续走进婚姻。因为我是家事法官,好几个朋友结婚前都曾找我聊天,说想结婚,但又很忐忑,让我给一些建议。
这些年,法庭内外,我见证了许多分分合合、合合分分。所以,朋友们问我意见时,我都会加上一句——“多爱自己一点”。
1
在爱情中,不要忘记自己
“我为了他,18岁就背井离乡,一个人来到举目无亲的地方,我陪他熬过最苦的日子,他凭什么说走就走?”
“我为了给他生个孩子,打了几十次排卵针,疼得死去活来,就因为没有孩子他要跟我离婚?”
“他说想要一个我们自己的孩子,这十几年我用尽了各种办法怀孕都没有成功。后来为了做试管婴儿,我一年打针促排卵八九次…现在我的身体垮了…”

同为女性,我自然是心疼,但身为法官,理智告诉我,单就此事而言,她遭受的这些“苦和罪”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的“(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法律上无法认定对方有过错行为。后来婚还是离了,财产分割方面也尽力让双方协商。
2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不是法律术语

法庭上也不乏主张“青春损失费”的男男女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苦处,太多故事听来叫人耳不忍闻倍觉唏嘘。
长叹之后我却只能耐心解释给他们,“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不是法律术语,不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涉及身份关系,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也不是合同责任;更不是《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规定的不当得利;单纯以同居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一般无法得到支持。
3
如果不能继续同行……

我遇到过正调解着突然大打出手的夫妻,而他们的孩子,十来岁的小男孩,只是静静地站在角落里,冷冷地看着。事后我想给孩子做做思想工作,安抚一下,他只轻轻地问,“他们什么时候才能离婚?”
“我真的不理解他们为什么撑着。”有一个当事人的孩子跟我讲,为了照顾她的情绪,父母一直等她高考结束才着手离婚,又因为财产分配的事吵到法院,但是十几年来父亲很少回家,母亲天天嘴边骂不停。
对于这些离婚诉讼涉及到的孩子们,我们通常在后续抚养、探望纠纷案件审理中,通过以在判决书后附“法官寄语”的方式为孩子们打开心结,并劝导父母双方共同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通过“法庭探望”“亲情留言”等方式,搭建亲子沟通平台,用亲情融化矛盾坚冰,消除思想隔阂;通过邀请专家对孩子们进行心理疏导,安抚他们受伤的心灵,帮助他们走出阴影,增强成就精彩人生的信心。

“恭喜!一定记得多爱自己哦!”我抽空给友人回了消息。闲聊之余她问“你还相信爱情吗?”
“当然!”我秒回她时,想起了曾经我反复追问自己这个问题的一千零一夜。
从踏进婚姻家事审判庭的那天起,我就知道走到法院来的故事在感情维度上Happy Ending是不太容易的。
但后来,我也还是看到,这里有一次次的新生,一次次摆脱桎梏后的重新出发,一次次认清现实后的重拾自己。
七夕快乐!
愿此时此刻,
你和爱人在一起。
当然,
暂时独处也没有关系,
因为你足够美好。
图片来源于网络
策划:朱丽莎
文字:张 科 杨一树 陈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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