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公安厅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广东省公安厅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省公安厅形成了《广东省公安厅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行业协会、网约房平台公司和社会公众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现形成《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2年8月4日至8月12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在评论区留言反馈。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广东省公安厅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网约房的治安管理。

本规定所称网约房,是指以经营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渠道发布房源、接受预定,提供住宿服务的旅馆、租赁房屋、民宿等场所。

第三条 【管理主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房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全省统一的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免费提供网约房申报登记、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传输等便利服务;

(二)实行建筑物标准地址管理,指导、督促网约房经营者使用房屋标准地址申报网约房房源信息;

(三)指导、督促网约房经营者落实网约房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

(四)指导、督促依法应当报送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的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按时、如实报送信息;

(五)指导、督促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为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六)建立健全网约房信息登记制度,开展日常巡查、核查管理工作;

(七)接受群众对网约房治安违法行为的举报;

(八)依法查处涉及网约房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基本条件】网约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对旅馆、租赁房屋、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要求。

第六条 【网约房经营者义务】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行发布网约房房源信息的,应当如实发布。向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房源信息时,使用房屋标准地址,并如实登记经营者主体信息;

(二)查验、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

(三)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如有变更,应当及时更新报送;

(四)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应当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定期检查房屋治安安全状况,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第七条 【受委托管理租赁房屋的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义务】网约房经营者委托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管理租赁房屋的,可以书面委托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依托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包括房屋的标准地址、产权人、实际管理人、房间及床位数、面积,以及网约房经营者的国籍(地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电商平台义务】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落实平台内网约房经营者和预订人实名制登记制度,查验网约房、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订单、预订人等信息;

(二)对接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公安机关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三)严格按照网约房经营者提供的旅馆、民宿、租赁房屋的证明文件,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规范分类发布网约房房源信息;

(四)在接收、发布网约房房源时使用房屋标准地址;

(五)及时删除在平台内已发布的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网约房房源信息;

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自营网约房业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履行网约房经营者的义务。

第九条 【保密条款】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对获悉或掌握的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作除网约房经营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条 【禁止条款】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等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允许或授权,收集、使用、处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数据和个人信息;

(二)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网约房、人员等信息;

(三)发布虚假网约房房源等信息;

(四)发布不具备标准门牌地址的网约房房源信息;

(五)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身份的客户提供住宿服务;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法责任】网约房经营者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或者未查验、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网约房经营者有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通报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网约房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二条 【电商平台违法责任】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未依法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查验身份的客户提供住宿服务的,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或者自营网约房业务未履行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义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网约房经营者其他法律责任】网约房经营者将房屋提供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及入住人员定义】本规定所称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包括承租人、入住人员信息和租赁房屋信息。

入住人员信息包括入住人的国籍(地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拟入住时间,以及实际入住、退房房号及退房时间等。

第十五条 【解释机关】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试行3年。

广东省公安厅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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