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昌市金川区法院审结一起建筑物上坠落的物件损害责任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燕某与被告王某系同一小区住户。2021年12月某日,燕某车辆停放于王某楼下,王某放置于阴台外的酸菜桶坠落,导致燕某车辆受损。双方对事故责任发生争议,酿成诉讼。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对高空坠物侵权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解读,普及了高空坠物的危害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释法答疑,燕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警示意义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毁物的恶性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威胁”并不只源自不文明地“随手一扔”。一个违规搭建的广告牌,一面疏于保养的外墙,甚至是一块松动的玻璃,每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无心之失”,都可能酿成悲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和法院开出的数张 “罚单”,体现了国家司法事后追责惩戒机制的完善,震慑了当事人,教育了更多公众警惕高空坠物之害。
但是,事前预防机制和社会各界的综合施策同样值得重视。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执法,让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居住小区要设置高空抛坠物警示牌、提醒牌,在发生过高楼抛物坠物的楼宇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在低层安装防护网、遮挡装置等措施;要加强对高空抛物坠物危害的宣传引导,提升人们的安全认识水平。
温馨提示
每个公民都要自觉提升社会公德、法治观念,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只有让全社会形成拒绝高空抛物坠物的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才能共筑起保护“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固屏障,守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金昌中院
编审:季学勇 马建伟 编辑:何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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