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小孩”犯糊涂,子女照护缺位有责任,他们这样处理这起“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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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虽然是‘小案’,却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涉老案件办理中的‘大爱’。”在8月3日徐汇区检察院举行的李某某盗窃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市人大代表陈梅如是说。

事情还要从2021年12月4日说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被害人金某停放在路口的一辆未上锁G品牌自行车盗走,并藏匿于小区一处楼门口雨棚下,期间用环形锁将车辆上锁。所盗车辆经估价为2958元。金某报案4天后,李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抓获。到案后,他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李某某时年63岁,对这样一位老年犯罪嫌疑人该如何处理,如何才能使其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老年人偷盗背后又有什么深层次问题?这些都是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的难题。

徐汇区检察院涉老年人犯罪专办组结合多年办案经验,通过扎实调研发现,大多数涉案老年人都是初犯偶犯,违法犯罪的背后都离不开家庭因素,长期与社会脱节,日常深居简出,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照料与关心,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些老年人的“内心焦虑”,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某的犯罪与其儿子照护缺位存在一定关联。要真正让老年人改变认知、自觉尊法崇法,需要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还需要老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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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李某某这样的小案还有很多,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和针对老年人实施的犯罪,针对涉案老年人的关护责任人存在关心照护缺位等问题,徐汇区检察院开始探索涉老案件的关护工作。由其成年子女或其他对涉案老年人依法负有赡养、监护义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作为督促关护责任主体,签署《关护承诺书》对涉案老年人履行保障经济需求、提高精神慰藉、确保患病治疗、营造和睦家庭环境等义务,帮助涉案老年人真正回归家庭、回归社会。通过先行先试,探索制定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关护涉案老年人实施办法(试行)》工作机制。

在办理李某某盗窃案中,徐汇区检察院对李某某开展督促关护,由其子作为督促关护责任主体,签署《关护承诺书》并履行关护责任,本院对履行情况进行考察。

8月1日,承办检察官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家中考察。李某某递交了两份检讨书并表示,“这段时间以来我深刻认识和反省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我才知道偷偷藏匿他人自行车不仅违法,还是犯罪,希望能给一个知错能改的机会,今后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

听证会当天,涉案老人的儿子陪同老人一起参与了听证,他说,父亲退休后,一段时间以来对父亲的关心和照顾也不够。在得知父亲犯下偷盗的罪行后感到非常震惊。检察机关督促关护的一个月里,也深刻反省自己作为子女存在的问题,每周会来父亲家中看望、谈心,并配合司法机关对父亲法治教育,目前父亲已深刻认罪悔罪。

根据此次考察,承办检察官认为,关护责任人能够履行关护义务,对父亲加强关心、照顾,并能够对父亲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司法机关积极进行教育;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深刻认罪悔罪,真诚地认罪认罚,结合其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拟在审查起诉阶段处理结果上予以从宽把握,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经评议,三名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拟不起诉决定。听证主持人朱庆华检察长公开宣告,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

陈梅表示,身处老龄化日趋严重的社会,老年人犯罪或者被侵害的问题值得重视,因子女关心不够、沟通不够,导致60岁以上这些法治意识不强的“老小孩”犯糊涂,这背后折射出更多的是老年人精神心理层面的问题。通过这项制度,让子女意识到自己对老年人关护的不足和责任,教育引导子女加强生活照顾、心理抚慰、关心关爱,真正发挥家庭在预防和减少涉老犯罪方面的主体责任,非常有意义。建议进一步加大探索,总结推广好工作成效。


  作者:单颖文 江晓宇 沈佳青

  编辑:王嘉旖

责任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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