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西省国土厅厅长刘积福,被判11年



8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消息称,当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积福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积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线上参加诉讼,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积福利用担任九江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九江市委书记、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承接工程、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10.064168万元。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积福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承接工程、招聘入职、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53万元。刘积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刘积福自愿认罪认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积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刘积福具有坦白、立功,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积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被告人刘积福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563.064168万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积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积福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宣判后,刘积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等旁听了庭审。

刘积福简历

刘积福,男,汉族,1949年7月出生,江西吉安人,大学本科学历,1968年2月参加工作,196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68年2月至1978年9月,在部队服役;

1978年9月至1987年9月,历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副院长等;

1987年9月至1989年12月,任井冈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1989年12月至1991年8月,任井冈山市委书记;

1991年8月至1995年5月,任吉安地委委员、吉安市(县)委书记;

1995年5月至1998年2月,任宜春地委副书记;

1998年2月至2001年12月,任九江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1年12月至2005年6月,任九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任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

2006年3月至2010年1月,任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

■综合自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朱俐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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