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
时下人们常选择的一种交易方式
这样常常可以买到优惠的大牌商品
但却会遇到“套娃式”交易
不仅付了钱没订到商品
甚至连最后要起诉谁
都有点搞不清了
……

案 情 简 述
夏某曾加入过一个代购群
在群内认识了代购王某(微信号A)
并从王某处陆续购买了几件商品
双方通过王某指定支付平台账号“G”
进行交易

2019年1月
夏某向微信号W
订购往返韩国机票(1906元)两张
酒店住宿(2376元)
并转账至“G”

夏某便又通过微信号B
订购了从乌鲁木齐飞往无锡的机票6张
并于2019年1月23日转账机票费用9000元
酒店住宿费用1760元
(酒店住宿成功订购并使用)
并向支付宝账号“S”进行汇款
2019年1月23日,夏某在乌鲁木齐机场逗留,一直未等到机票出票信息,机票未订购成功。且此前订购的往返韩国机票及酒店住宿亦均未订购成功。此后,夏某便一直联系王某要求退款。

2019年2月20日
夏某终于在支付宝上联系到“S”
“S”称其并非微信号B本人
夏某询问自己的汇款去向,“S”发来的转账截图显示,其在1月23日、1月25日收到夏某转账后,便将部分钱转至支付宝账号“G”。
“S”
因为当时王某也欠我部分代购退款,他说过会有人转账过来,可以自行扣除欠款金额。所以我在收到你的汇款后扣除了3000元,又将剩余的6000元及1760元转回至账号“G”。
至此
夏某终于明白
原来自始至终均是王某一人
在与其联系并收取款项
于是通过代购群内他人帮助
获得王某身份证件信息
证明接受委托人是王某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并赔偿其上述钱款
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000元

法 院 裁 判
该案审理时的一大难点
在于证明责任主体也就是受托人就是王某
即夏某起诉的被告明确且正确
而这也恰恰是微信代购纠纷的“老大难”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实际并非机票、酒店住宿直接出售方,夏某通过王某订购机票及酒店住宿,实质系夏某委托王某处理代订机票及酒店住宿这一具体事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通过夏某举证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以确认其通过王某订购机票、酒店住宿并支付13282元之事实,而上述机票、酒店住宿均未订购成功,即王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该委托合同目的因王某违约而不能实现,夏某主张解除双方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夏某已支付的价款13282元,王某应予以返还。
夏某另主张王某赔偿上述钱款
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000元
于法不悖,且金额合理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代购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让很多人足不出门就能享受到其他国家的优质产品。但代购也是一把双刃剑,建议大家在使用代购服务时,养成以下几个好习惯:
01
尽量选择通过现实生活中认识的人代购
如果不认识,那么一定要让对方提供身份证件等信息,以便明确主体。
02
注意保留聊天记录
由于代购通过微信聊天进行,整个交易协商过程都会反映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因此这个证据最直接,也能最完整的反映事实情况。当产生纠纷需要维权时,对相关记录可采取截屏打印、录屏刻盘等方式提交法庭留存,且一定保留好手机原始凭证,届时将会需要当庭提交核对。
03
保留网上交易记录、汇款凭证等
转账时,尽量转至对方本人名下账号,如果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可以申请生成电子实名账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这样的证据既能证明相对方身份,又能证明转账事实,是最为有力的直接证据。
04
提高网络交易警惕心
可以将代购的微信号或支付宝交易号在网页搜索引擎中进行搜索,或者多多询问其他消费者等,排查是否有相关代购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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