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2年8月4日00时25分,杨某某驾驶云LQ***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马宁线3303公里800米处时,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1mg/100ml),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例二
2022年8月5日20时37分,李某某驾驶云LV***5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经过马宁线3305公里300米处时,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1mg/100ml),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例三
2022年8月7日10时,杨某某驾驶LR***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虎山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 END—
供稿 | 云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