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 | 事关这项收费

漳州市民政局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

漳政民〔2022〕116号


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果,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监管,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激发活力,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通知强调如下:


一、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行政委托事项及其他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费会费。

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

三、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等行为,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和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四、行业协会商会对照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情形开展自查:

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

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

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5.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其他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

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8.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

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

13.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

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

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漳州市民政局

2022年8月8日

漳视新闻综合漳州市民政局

编 辑/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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