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法官石英解婚姻难题:父母为子女买房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8月9日讯 8月9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乌龙泉法庭副庭长石英做客本报《周二之约》专栏(点击蓝字可进入直播间),直播解答网友的婚姻难题。

图为直播现场。长江日报记者杨涛 摄

问:婚后,一方父母全资购置房屋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置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问: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婚后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另一方能否追回该房屋?

答: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夫妻共同经营的自媒体账号,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答:用于商业经营的自媒体号当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有财产属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问:为规避限购限贷政策,双方“假离婚”并在离婚后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答: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认定,比如:离婚原因、离婚后是否仍共同生活、购房资金是否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贷款是谁在偿还。

问:一方婚前购置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婚后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答: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这份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应尽快办理登记手续。

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一方是否有权撤销?

答: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形成一个整体。双方离婚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一方要求撤销对子女赠与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问: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时过错方是否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答: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问:婚后,一方父母将还建房无偿提供给双方居住,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离婚时装修剩余价值能否分割?

答:可以分割。

(点击图片进入直播间)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杨睿)

【编辑: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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