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罚!事关未成年人!

近日,日照市成功查处一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该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以来,日照市查处的文化经营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首起案例,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净化文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6月20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日照某网络文化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在未核实上网人员身份的情况下,违规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执法人员随即开展了现场勘验,同时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案件事实。

8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针对该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法条链接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全媒体记者 马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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