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还被认定工伤?这个判决和每个劳动者有关

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 黄宏

一个人,好端端地下班回家,却在家里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最后法院却判决说:这属于工伤。

最近,两年多前发生在广州的一起旧案,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一家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的某个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他突发疾病,等120到来时,人已经没了。

他妻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理由是:事发当天,石某虽然已经下班回家,但他还通过微信和同事、客户洽谈工作,而且在19时22分,他还在和同事“大宇”讨论收货问题。

但当地社保局不认可,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理由是:石某发病时已经下班回家了,既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工作岗位上,而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突发疾病和工作有关。

石某的妻子不服:他是下班了,但发病前在工作啊。

为此,她把社保局告上了法院,案子一审判下来,输了。

石某妻子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院发现了不少新的细节:

首先是翻开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后,发现他在下班之后,经常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

石某的同事也说:他和石某负责联系的工厂,晚上都在加班加点生产。工厂遇到问题,他们就会相互联系,很多年以来都这样。

这两个证据很重要,能证明石某下班后也经常在工作。

但据此就认定工伤,还是不够,因为人们回家后处理一下工作,也是常事,如果就此认定为工伤,那就太宽泛了。

但石某这个案子,还有其他证据:

首先是他从最后回复同事到发病倒地身亡,中间只相隔18分钟。

另一个证据也对他有利:在19时22分后,石某没再发出过任何微信信息。

因此法院作出认定: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之后作出裁定:当地社保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这是二审裁定,一锤定音。

这个案子很有意义。因为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前,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之间,是分开的:在岗是工作,离岗就没在工作。

但现在,人们工作、生活的时间和场所之间的边界,已经越来越模糊了,下班之后在家里处理工作、办公,是常见的事。

这种情况,算不算在“工作时间”里,在“工作岗位”上呢?如果算,在这期间如果有突发情况,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这是新情况,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而这次法院根据立法本意,作出判决,这是一个突破。

这个案子经媒体报道,引发不少网络评论,绝大部分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赞同,可见它是符合现实情况的。

虽然中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个案子,从它是怎么采纳证据,怎么作出裁定的,还是在某种程度上划清了法律的保障边界,对其它法院的审判也能起到参考作用。

从中,我们也能体会到,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附录:认定工伤的22种情形大盘点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10、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

11、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

12、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13、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14、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15、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途中受伤的情形,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16、在单位的工作安排下,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17、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18、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9、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可视为工伤;

20、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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