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城街坊,榴莲团伙出来搞事?看《反有组织犯罪法》如何收拾他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五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来源:佛山政法、三水政法

编辑:佛山新闻网 郑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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