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精选 | 检察建议促安全生产

“先父在事故中去世,安全生产就是我此生的工作座右铭。”近日,青年创业者王某某向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书面反馈自己经营的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时,表达深深的悔悟。

王某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父是公司员工。2021年4月,该公司一家长期合作单位的办公区需要维修,王某某安排父亲前往施工,并口头关照了注意事项。同年5月15日,王父在拆除合作单位雨棚时,不慎坠落致颅脑损伤,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由应急管理、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认定,王某某在维修作业前未组织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雨花台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提起公诉。

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发现王某某经营的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单位管理责任,为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于2022年4月14日向该公司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规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收到检察建议后,王某某表示完全接受。经认真研究,该公司于4月29日书面回复了10余条具体整改措施,同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完善公司高空作业、脚手架、机械操作等10项安全管理规定,并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反馈。

5月20日,王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雨花台区检察院表示,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惩治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形成有力震慑,以打击促预防;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监管漏洞,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持续跟踪落实情况,引领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现以监督办案促进诉源治理,促进企业、社会公众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也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检察建议的落实、监督,促进企业自警、自醒,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共同体。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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