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在蓄水池中溺亡,管理方如何担责?


贾永娇作

  案例

  精河县某农场职工王某6岁的女儿喜欢玩水。7月,在和其他孩子结伴前往某滴灌蓄水池玩水过程中,她不慎滑落水池中,失去了生命。

  万分悲痛的王某认为蓄水池的管理方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漏洞才导致自己的女儿溺亡,要求管理方承担孩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0余万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释法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主审法官赵鑫介绍,使用中的蓄水池属于可能发生危险的公共场所,管理方应当履行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对群众进行防溺水宣传教育、定期巡检排除隐患等必要的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未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应当视为存在过错,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审中,我们向上诉人管理方释明法律规定,明确指出他们确实在管理蓄水池过程中存在周围防护装置破损、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非灌溉期蓄水池蓄水且无人看管等安全防护方面的疏漏。”赵鑫说,经释法析理,管理方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最终以调解结案。

  赵鑫介绍,案件虽结,但逝去的生命无法挽回。他呼吁,暑假是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高发期,一定要通过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学校安全教育职责、社会各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来共同筑牢防儿童溺水的安全网,防止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 记者 杨舒涵整理)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