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庭笔记|工程做完还差55万元货款,说好的诚信呢?

攸县某建筑公司承包了衡阳市一房地产项目施工,因工程建设需要,于2020年7月23日与衡阳某商砼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由衡阳某商砼公司向约定工程项目提供混凝土。

工程结束后。2021年9月,双方经结算后确认攸县某建筑公司尚欠衡阳某商砼公司货款55万元。衡阳某商砼公司在催收余款时,攸县某建筑公司却以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妥善处理为由,拖延支付,并且拒绝协商。

衡阳某商砼公司只能将其起诉至衡东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丁某等四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共计73万余元。(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院调解:原告减少部分货款,并放弃违约金及维权费用,被告放弃鉴定申请,一支性支付原告货款46.8万元,墙面裂缝自行维修。

法官普法:拖欠货款的现象在企业经营中时有发生,既有因资金周转问题,也有因质量问题,还有恶意拖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遇到因质量问题拖欠货款的,应正视问题,妥善处理,友好协商是减少损失的最佳方案。

记者手记:签了合同就应按合同办事,谁心中有鬼进了法院一清二楚,但诚信经营这杆称不可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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