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协社法委与妇联界别围绕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召开座谈会

8月17日,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与妇联界别联合召开《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听取意见建议座谈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有关立法工作情况,与会政协委员提出相关建言。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需要立法保障。1994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1997年、2007年进行了两次修改。为突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加强并完善本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实施办法》以废旧立新的方式进行修改,并列入今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包含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指导思想、强化妇女政治权利保障、强化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强化妇女文化教育权益保障、强化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强化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强化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强化对妇女权益的救济措施等主要内容。今年6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一审。

市政协社法委主任陈臻表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全面修订,《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立法工作亦备受关注,被列为今年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重点项目,希望通过高质量订立提升这一地方法规的操作性。市政协妇联界别召集人、社法委副主任,市妇联副主席翁文磊认为,《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立法工作应尽量体现促进实质性男女平等理念。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和上海市政协委员卢薇薇、毛大立、郑锦、裘索、徐珊珊、王彦、胡苏云、杨晖、陆敬波等先后发言,围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此外,部分政协委员通过上海市政协“政协直通车”等履职平台,参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协商,提出建言。

为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居(村)委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委员们认为,应对“适当的名额”进行具体量化。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时,除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委员们认为,应有具体化描述,如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不得“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状况以及意愿”等。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应当重视性骚扰预防,畅通投诉渠道,并建立调查处置机制。委员们建议,增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家庭教育中加强对女性未成年人预防性骚扰、性侵害的家庭教育防范措施”条款,以及“建立主要领导责任人制度,工会组织参与、促进、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和执行具体、有效的工作场所预防性骚扰制度机制”条款。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家暴处置”相关条款中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等。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虽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法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及时性处理措施,但缺乏检察机关的角色参与,而家庭暴力案件已突破传统“私领域”范畴,公权力的介入对于发挥其公共特性、消除社会不安定十分必要,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也已赋予检察机关支持相关起诉的职能,这对女性权益的保障十分重要。委员们还建议,增加“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庇护场所和救助”相关条款。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委员们建议,进一步明确针对侵害女性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义务。办理侵害女性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由熟悉相关业务的司法人员办理,且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对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条文,委员们表示赞同,并建议增加构建妇女权益保护新领域案件线索联络机制相关条文,以提升相关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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