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兼并所拖欠的工程款谁承担?

 

【案情】

2018年7月20日,曲阳某公司与原平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原平某公司被山西某集团兼并,但原平公司尚拖欠曲阳某公司工程款119万元。虽经多次向山西某集团索要,而该集团总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遂曲阳公司寻求法律保护。

【立案】

曲阳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所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故此,本案中原平某公司已被山西某集团所兼并,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山西某集团应当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调解】

2022年7月11日,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2022年8月1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山西某集团分两次支付曲阳某公司工程款119万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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