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
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疫情防控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
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扫码登记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建筑工地、写字楼等场所,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管控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遵守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临时管控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依法予以处罚;对恶意造谣引发舆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店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疫情防控主体未尽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的,隐瞒旅客入住信息的,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堂食服务的,组织经营辅导班、棋牌室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等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菏泽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8月19日
受近期疫情等因素影响
全国多地高校明确新学期延期开学
随着开学的日子临近,
为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安全
山东多地陆续发布开学要求
继菏泽东明县一中、临沂九中
发布推迟报到通知
日照五莲一中18日发布消息
推迟报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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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一中
亲爱的2022级新同学:
大家好!现将五莲一中关于新生报到时间调整、疫情防控要求及关注学校微信公众号等事宜告知大家。
因疫情及天气等原因,原定报到时间推迟,具体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开学前准备:即日起,居家不外出,非必要不出县,做到勤洗手、勤通风,体温监测并自行记录体温。目前在市外的师生,要提前返回,有中高风险地区或发生本土疫情县(市、区)旅居史的师生暂不返校。
请及时关注五莲一中微信公众号。后续通知学校将通过五莲一中微信公众号发布。
亲爱的同学们,祝贺你们成为五莲一中的学子。这个初秋,风不燥,天微凉,阳光正好。我们五莲一中全体老师等待着你如约而至,期待着你的精彩未来!
山东省五莲县第一中学
2022年8月18日
烟台枣庄发布开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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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建议学生8月15日以后不出省,不离市
师生员工非必要不离烟,不出省,若离省前报备学校;如有到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如实向学校报告学生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可疑接触经历等情况(与省外或境外返回人员接触、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身体状况有异常等),配合学校进行疫情摸排。
留足开学前的在烟时间。还在省外、市外旅游或探亲的,应按照烟台市的防疫要求,尽快、尽早回烟,避免因涉及疫情问题耽误开学报到。建议学生8月15日以后不出省,不离市。
■枣庄:执行请假报备制度 所有师生员工非必要不离开枣庄
18日,枣庄市教育局发布《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开学季疫情防控工作致师生员工和家长的一封信》,明确要求:即日起,所有师生员工非必要不离开枣庄,确需离枣的,要执行请假报备制度,不得前往国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区。居住地在枣庄、本人尚在市外的师生员工应立即返回,严格按属地要求做好返枣报备和核酸检测等工作。
严格健康摸排。即日起,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不漏一人”原则,进一步强化通过企业微信摸排师生员工及共同居住人出行和健康状况,确保每名师生员工及共同居住人返校前10天的旅居史、接触史、健康史底数清、情况明。尤其对8月18日之后离枣和开学前10天尚未返枣的师生员工,要建立工作台账,重点联系对接。
开展消毒消杀。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对教室、宿舍、食堂等全部校舍场馆进行通风消毒,清除校内环境卫生死角,对教室、食堂、宿舍等重点场所彻底清洁。
组织核酸检测。居住地在市外的教师和大中专院校学生应提前3天到校。返校时,所有师生员工须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绿码(可通过“健康枣庄云”打印纸质或将电子证明发班主任),到校3天内由学校集中组织开展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
以下情形的师生员工需要延迟返校:
(1)开学前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或发生本土疫情县(市、区)旅居史的;
(2)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被疾控部门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或实行居家隔离或居家健康监测的;
(3)7天内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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