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36万元!鞍山实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

 

8月24日,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为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我市开始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最高奖励36万元。

此《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核查、督办、移送、反馈、奖励等事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属地或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采用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信息,并提供查询等相关信息服务,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核查进展情况。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举报事项为事故隐患的,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整治完毕。举报事项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处理。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工作应当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办结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举报人的举报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下列情况不适用此《办法》的奖励: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件的涉法涉诉事项;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正在处理过程中的事项;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应急管理部门对属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对于其他行业的举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形成部门党委(组)奖励决定,并将举报处理材料一并报送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奖励举报人。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金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金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本规定基础上按照20%比例上浮,最高不超过36万元。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按程序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急管理部门将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在60日内提供个人真实姓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提交领取奖金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举报人领取奖金手续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

要求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诉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

12350、12345、5896110

举报邮箱:

asyjjzfk5896110@163.com

举报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26号(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举报邮编:114014

全媒体记者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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