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遗失物能不能随意丢弃,别介!搞不好 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月5日,瑶瑶(化名)在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垦区新 湖文化宫附近玩耍时丢失电话手表,与母亲李女士到 派出所报案。民警查看公共视频,未发现有价值线索。
因瑶瑶的电话手表与其家中电脑联网,几天后,电脑界面弹出一张电话手表抓拍的人脸图。李女士立即将该信息反馈给办案民警。经侦查,民警锁定了吕某、 王某、张某。
原来,当日,吕某在文化宫附近捡到了瑶瑶的电话手表,她折腾了半天没能解锁,便顺手给了王某。王某 捯饬了好一阵也没有解锁,以为是坏的就扔进垃圾桶。清洁工张某清理垃圾时发现该电话手表并在持有 两天后再次将其丢弃。后涉案电话手表毁损灭失。
得知电话手表已无法找回,且3名拾得人都不愿 意赔偿后,瑶瑶的法定监护人李女士代表瑶瑶将3人起诉至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 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被告吕某、王某在拾得遗失物 后,未妥善保管致使遗失物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被 告张某在垃圾桶里拾得涉案电话手表后再次丢弃,其 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近日,法院判决吕 某、王某一共折价赔偿瑶瑶2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 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 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 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审该案的法官闫长军说,在拾得遗失物前,法律 并未要求他人必须拾得的义务,但在其拾得并占有遗 失物时,就选择了承担法律规定的拾得人应负的妥善 保管并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并因此享有向遗失物权利 人主张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本案中,吕某、王某拾得 电话手表既无归还意愿,亦未妥善保管,致使电话手表 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系在垃圾桶内捡 到该电话手表,根据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处于垃圾桶内 的物品为丢弃物。因此,张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 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 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 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审该案的法官闫长军说,在拾得遗失物前,法律 并未要求他人必须拾得的义务,但在其拾得并占有遗 失物时,就选择了承担法律规定的拾得人应负的妥善 保管并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并因此享有向遗失物权利 人主张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本案中,吕某、王某拾得 电话手表既无归还意愿,亦未妥善保管,致使电话手表 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系在垃圾桶内捡 到该电话手表,根据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处于垃圾桶内 的物品为丢弃物。因此,张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孙苑 通讯员 长军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