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出台

日前,德州制定出台《德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规范和促进政府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参与权,切实提高政府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规定》将于9月15日起施行。
《规定》科学界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含义,横向上覆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纵向上贯通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立法后评估的立法程序全链条,并且创造性地将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反馈活动纳入规范范畴,形成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全过程、各环节的闭环体系。
根据《规定》,公众参与的组织者应当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专栏、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立法项目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公布公众参与的方式、程序、时间、结果反馈等内容,便于公众广泛知晓、充分了解并参与。可以通过公开征集、抽样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邀请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相关工作。要求加强立法信息公开和立法宣传,积极鼓励、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立法。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在政务新媒体留言等方式,提出对立法项目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建议,全过程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坚持寓普法于立法之中,《规定》要求,征求公众意见的同时,加强深度、精准普法,向有关利益群体以及参与的群众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上位法主要制度、本地立法本意和拟采取的贯彻落实措施,凝聚立法共识,促进法律制度有效实施。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政府立法,《规定》要求,公众参与的组织者对有需要的参与者出具参与证明;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立法项目重大制度的确定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可以颁发荣誉证书或给予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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