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害人害己,随手一扔就算没伤到人,也可能把自己推到犯罪的困境。8月17日,由荔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高空抛物案件,经荔城区法院运用48小时速裁程序依法审结,被告人郑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这也是莆田市法院审结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7月29日凌晨4时许,家住荔城区西天尾镇的郑某被小区楼下工人切割作业的噪音吵醒,在联系物业处理未果后,为泄愤竟将一个空玻璃瓶从7楼家中阳台抛下,玻璃瓶最终砸落在施工工人附近。事发时,该小区楼下的便利店、早餐店均在正常营业,郑某高空抛物的行为已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8月16日,荔城警方以郑某涉嫌高空抛物罪向荔城区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郑某在明知楼下有人员施工且周边店铺均在正常营业的情况下,仍从建筑物中抛掷出具有危险性的玻璃瓶,该行为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遂于同日向荔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8月17日,荔城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鉴于郑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郑某当庭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来源:湄洲日报 记者:陈丽明 林晓玲 通讯员:方园 傅玮珊 编辑:周晨)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