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未尽赡养义务,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继承纠纷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为姐弟关系,原告作为姐姐常年在外务工,很少看望家中父母,父母一直由被告弟弟及弟媳赡养。父母去世时并未确立遗嘱,姐弟二人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认为作为家中子女应享有继承权,但被告认为原告常年在外务工,不仅未曾给过家中父母赡养费,甚至很少看望关心父母,并未尽到赡养父母义务,不应继承父母遗产。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为姐弟关系,继承权男女平等,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遂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等继承权。经调查原告未尽到赡养父母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通讯员:孙士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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