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访助力生态修复

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团队法官通过电话回访,了解一起非法破坏国有天然草场案件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

2014年,A公司取得某镇采矿权许可后,与B公司签订《矿产资源合作开发协议》。同年10月,B公司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草原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放任与其签订矿石加工合同的C公司施工人员,将生产矿渣堆放在生产线附近,压埋公益林和草原,形成料堆。除了C公司,B公司还委托其他人员在矿区生产,堆放的矿渣形成料堆压占了公益林和草原。根据鉴定,超过500亩的国有天然草场被破坏,草场价值35万余元,被毁坏的草原植被恢复费98万余元。

2021年7月,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2月,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持调解:A公司作为采矿权获取单位,未能有效依法行使采矿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清理矿渣、恢复生态等。

调解协议达成后,承办法官回访督促A公司积极履行义务,并多次电话联系当地林业和草原局、检察机关等部门,共同监督履行情况。

近日,承办法官了解到,A公司已完成了涉案地点矿渣清理工作,同时该公司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涉案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补偿费与鉴定费。至此,该案调解协议相关事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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