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7年来用“回锅油”练火锅底油,检方: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九派新闻】

在四川省石棉县,一火锅店将顾客食用后的“回锅油”,炼制成火锅底油,再卖给顾客。该店涉案“回锅油”销售金额达147.7941万元,火锅店相关人员喻标志、彭琴、贺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8月31日,一份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起诉书显示,喻标志是该火锅店的负责人,彭琴、贺某某是该火锅店的厨师。石棉县检察院认为,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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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喻标志在石棉县开设火锅店,从事火锅经营。在喻标志安排下,贺某某、彭琴、张某某等人将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加工制成火锅底油,并将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

每天顾客用餐后,服务员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锅底收集到厨房,通过滤网过滤食物残渣,将过滤后的油脂收集起来。待火锅店所有人员下班后,喻标志、贺某某、彭琴、张某某等人在厨房内将“回锅油”舀到锅内烧开,加入白酒、大葱等材料进行熬制,再加入开水进行冷却和沉淀,将表层的油脂熬制煎干水分,并掺入牛油、香料等材料熬制成火锅底油。

2020年6月,喻标志又与杨某某、叶某某合伙在泸定县开设火锅店,用“回锅油”炼制火锅底油,直至案发。

2022年1月12日,泸定某火锅店被执法机关查获。1月13日,喻标志安排彭琴将石棉县某火锅店内的2桶“回锅油”进行销毁。随后,彭琴联系罗某帮忙将“回锅油”转运至家中,后罗某在自家柑林挖坑将“回锅油”掩埋。石棉县公安局从彭琴处依法扣押2桶“回锅油”,重160.5千克。

经鉴定,2015年8月至2022年1月,石棉县某火锅店实际销售金额达2430.4029万元,涉案“回锅油”的销售金额147.7941万元。泸定县某火锅店涉案“回锅油”销售额33.9578万元。

石棉县检察院认为,喻标志、彭琴、贺某某用“回锅油”熬制火锅底油,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喻标志生产销售金额达181.7520万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彭琴生产销售金额达75.0780万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贺某某生产销售金额达35.9202万元,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石棉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喻标志、彭琴、贺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喻标志是主犯,彭琴、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九派新闻记者 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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