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黔东南州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9月1日

来源: 黔东南州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总编辑:田兴波 编审:周宗辉 王志凯
编辑:吴映璇 林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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