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这几种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处罚

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2日讯 今天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山东在“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方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副局长刘继强就《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前后变化进行了介绍。

一是降低处罚金额。在裁量计算公式中增加修正因素,包括当事人整改情况、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规模大小、违法次数等,使处罚金额更贴合具体案情。对长期守法经营、主动迅速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案件调查的排污单位,大幅降低处罚金额。经测算,适用修正裁量系数后,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较以往普遍降低40%左右,对中小微企业的处罚金额降低幅度更大。通过修订,可以最大限度地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二是新增不予处罚情形。新增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罚款不足5万元但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6种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明确对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三是明确第三方机构责任。《裁量基准》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治理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第三方机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的相关责任,为查处第三方机构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裁量基准》明确对多次违法、拒不改正、不配合案件调查的排污单位从重处罚,最大限度实现过罚相当。

闪电新闻记者 于铭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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