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22年7月7日,王某诉称,其与赵某曾是合作关系。2020年5月25日,因资金周转赵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5分,写有借条。现因其急需用钱,便向赵索要,但赵仅给付13个月利息32500元,本金拒不偿还,故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2年8月24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原、被告间往来款项有30笔,其中有给付原告的利润分红和偿还的本金,给付的分红款被告均有备注注明,故未备注的8.5万元应为偿还的本金,且原告要求的月息2.5分,超过了法定利息,超过的部分请予抵顶。
王某则对赵某辩解不予认可。其认为,被告主张偿还了借款,但借条尚在原告手中。同时,被告还欠其分红款一直没给,因此8.5万元实为给付的分红款。
【判决】
2022年8月31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对争议的8.5万元原告主张系同被告其他经济往来的分红款,但未提供客观证据加以证明,仅有其陈述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仅有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此,法院认定8.5万元为被告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息,同时对原告主张的月息2.5分按法律规定计算后,对多余部分予以核减。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639.3元及所欠款项至2022年7月7日的利息413.88元,并从2022年7月8日起,支付以463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利息计算至上述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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