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9月4日,记者从省退役军人厅获悉:从8月1日起,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调整。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的生活补助标准都有不同程度上调。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810元/月·人(9720元/年·人)。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800元/月·人(9600元/年·人)。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800元/月·人(9600元/年·人)。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5元,达到645元/月·人(7740元/年·人)。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山西晚报 记者 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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