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忠祥、梁德权等七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被告人梁忠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梁德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2万元。其余五名被告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开始,被告人梁忠祥及梁成祥(另案处理)纠集宋德利(已死亡)、被告人李振奎等社会闲散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通过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在碧流河上游庄河界内非法采沙,获取巨额利润。2014年以后,被告人梁德权又相继纠集被告人刘健、周彤、赵政宽等人,通过非法侵入住宅、辱骂、恐吓、殴打、滋扰纠缠、跟踪贴靠、霸占财物等方式向他人催收借款,无事生非、发泄情绪,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梁忠祥、梁成祥、梁德权为首要分子,以刘健、周彤、赵政宽、李振奎、郝鑫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非法采矿、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共八起,实施违法行为共十三起。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梁忠祥伙同被告人李振奎等人共同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中,梁忠祥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李振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作用相对较大的从犯。被告人梁德权伙同刘健、周彤、赵政宽共同实施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梁德权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健、周彤、赵政宽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作用相对较大的从犯,该犯罪集团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崔小瑜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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