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秋国庆期间价格行为 |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中秋、国庆将至,为维护我市市场价格秩序,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防止发生价格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告知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价格自律意识,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同时,遵循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粮油肉蛋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经营者和交易场所提供者须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商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得串通涨价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操纵市场价格。要依法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若有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四、各月饼、高端酒水等生产、销售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经营,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一品一签”、“一货一签”,禁止“天价月饼(酒水)”等类似价格违法行为发生。销售盒装月饼和高端酒水,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或混合销售其他商品。

五、各粮食收购经营者要严格依法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压低粮食收购价格,严禁损害农民利益。

六、各旅游景点、景区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政策及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景区内餐饮、零售摊点和服务场所应明码标价,禁止各类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自觉维护景区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运输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做好票价公示工作,严禁强制搭售保险,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等违法行为发生。高速公路、火车站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救援服务公司等垄断服务者应当依法实行商品(服务)明码标价,严禁强行收费。     

八、各餐饮、洗车、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依法明码标价,不得拒绝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发生变化的,需提前明码标价公示告知。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各相关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免费时间等内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必须严格落实收费政策,严禁超标准收费。

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即日起,各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开展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对查实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通讯员|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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