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在身边丨醉(罪)在酒中 悔(毁)在杯中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虽然这句话常常挂在老百姓口中,但实际上百姓们对法律上的危险驾驶罪认识的不是特别深入。

以案释法

为改变此类现象,伊通法院刑事庭通过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以案释法,走进村屯,将刑事审判工作下沉,从老百姓的思想上改变原本片面的认识,在村委会对两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对被告人王某醉酒无证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的行为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对被告人李某醉酒无证驾驶面包车的行为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人均不适用缓刑。

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交予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对未来可能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产生了震慑作用。

详细解释

在审判后,法官对醉酒的认定、道路的认定、机动车的认定等给在场村民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让大家对危险驾驶罪有进一步的认识,改掉老百姓存在的侥幸心理,加强了大家的法律意识。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伊通法院

编辑:吕彦龙

编审:晨晓

总编:王兴科

终审:王艳春

监制:李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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