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州公安
明知他人实施
涉诈类违法犯罪活动
仍将银行卡
出租给对方进行洗钱
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结果
害人上当受骗
害己锒铛入狱
9月1日
禹城市公安局
廿里堡派出所联合反诈中队
核查线索
发现辖区内
有人涉嫌利用个人账户
帮助电诈团伙从事洗钱活动
当日,民警迅速出击
将李某辉、李某江两人
抓获归案
据了解
2名犯罪嫌疑人
对自己将银行卡
出租给他人
进行洗钱操作的犯罪事实
供认不讳
涉案银行卡
数天内流水金额
达260余万元
从中获利数万元
目前
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做到不出租、出借、出售相关工具。
2.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3.一旦发现买卖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个人电话号码的不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好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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