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
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强省
李智民革福建省委副主委、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很荣幸有机会向大家汇报我对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一些认识和体会,我今天汇报的题目是“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 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强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时代背景下,福建省立足海丝核心区的定位,提出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建设开放强省的具体目标。为落实此目标,打造现代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不可或缺,并为此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这些措施的落地实施所涉及到的诸多重构及协同问题不可忽视。因此,规则化保障此目标的顺利实现,是现代化中的法治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福建、数字政法的重要内容。回应这一需求,福建省明确提出了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的要求,为促进祖国统一、助力两岸融合、建设涉外涉台法治高地,发挥先行先试功能,推进自贸区建设,持续提升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法务功能。以下,我将从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推进的区域重点、推进目标、建设内容和抓手三个方面,对如何实现这一功能谈一些自己的看法:首先,明确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推进的区域重点问题从当前定位的区域发展进程来看,依托“十四五”期间将厦门建设成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这一目标,厦门对已有资源进行整合,目前“法务综合集聚区”建设已初具规模,为中央法务区建设奠定了基础。呼应海丝中央法务区的建设宗旨,我省应结合一直以来具备的“福州—厦门”纵轴的基础,以及福建自贸区的分布状况,推进“福州—厦门”法务区成为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区域重点。其次,确立海丝中央法务区的推进目标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应以推进祖国统一、两岸融合发展为长远目标,以服务自贸区与其他自贸区合作与发展、持续提升营商环境为近期目标。因此,如何应对两岸法律差异,如何解决规则适用问题,会成为法务区的重点任务。自贸区的区域化意味着自贸规则在不同地区也存在不一致,如何协调这种不一致则是推进福建自贸区建设、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课题。此外,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可为高质量超越发展目标下先行先试功能的落实提供规则保障。高质量超越发展很可能会突破以往经济发展的经验甚至模式,对法律也会提出新的需求。福建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可以验证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和新途径,这一过程的规则化保障需要法务区的助力。以此为基础,我省应持续发挥先行先试功能,形成“以法治推进发展”的福建品牌,进而辐射全国,形成品牌效应。再次,丰富海丝中央法务区的具体建设内容和抓手海丝中央法务区将是集聚研究、咨询、应用、服务以及争端解决等多种法律功能的区域,其具体建设内容包括如下方面:其一,建设涉外涉台法治研究合作平台(线下和线上)。加强境外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法规译审和对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的研究,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服务机制,引进国际或国家法律研究会和学会、开展合作等等。其二,组建形成多学科、多专业、多层级、多年龄段、多团队的专家组,搭建起研究和咨询的综合平台。其三,以上述平台为依托,接受相关部门发布和委托的具体研究、合作、咨询项目,发挥法务综合平台的作用。其四,发布法务区年度报告(中英文),提升法务区的显示度,体现对营商环境的持续推进。除了已经明确的自贸区法务建设外,还可依所具备的条件,选取如下方面作为建设抓手:第一,福建数字政法工作与法务区有进一步改革和结合的基础。拓展已经开展的智慧司法内容,深化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法务领域的应用,探索解决科技驱动司法的痛点,打造科技法律重点研究和应用区域。目前,国际法务运营平台共享空间、法务科技展馆已经在法务区建立。第二,发挥地缘和时空优势,拓展法务区域。一方面,福建一直是两岸法律冲突解决和协调的重点区域。另一方面,香港等地法律资源外流,周边地区相对饱和,也给福建留出了空间。此外,随着福建高校法学院建设持续进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断强化,人才储备日渐丰富。推进中央法务区建设可谓占尽“天时、地利、人和”,适逢其时。第三,设立国际(家)争端解决机构。法务可以分为“公务”和“商务”两大板块,横跨这二者的重要法务内容则是争端解决,也是当前中央法务区建设的重点,更是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我们欣喜地看到,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厦门)代表处、厦门海事法院涉外审判庭、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业已在法务区设立。第四,涉海(海事海洋)与航空港(空域)法务。此方面既涉及海丝倡议落实过程中飞行器与船舶通行等法律问题,也涉及两岸未来统一过程中防空识别区规则、通行等事项中的规则运用。可尝试利用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的法务与人才资源,推进筹备建立亚洲地区航空法研究会。第五,依托法务资源和地缘优势,探索推进制定民营企业法,为营商环境提升提供立法保障。作为我国民营经济重要发祥地之一的泉州,应结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一带一路”建设,在民营企业立法上先行先试,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具体化、法制化,将竞争中性、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制度上升至法律高度。
责编:黄慧儿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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