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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津南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锋与被执行人杨洪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津南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2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助力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杨洪岳,身份证号:1201051987XXXX1518,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融景铭邸3号楼1门1901号。

执行标的金额

借款50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等费用。

执行案号

(2019)津0112执3986号

悬赏金额

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支付悬赏金

悬赏金领取条件

凡向津南法院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已经掌握但尚未处置的除外),经登记审查核实并依法执行到位,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的20%支付悬赏金;凡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协助津南法院找到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3000元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津南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举报方式

有关人员可以携带有效证件于工作日期间前往津南法院向执行法官当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可以采用电话、短信或者邮寄书面材料等方式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

联系人:田法官,联系电话:022-28050512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邮编:300350

悬赏举报截止日期

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8日

悬 赏 公 告

(2022)津0116执恢281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炳林与被执行人李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提高执行效率,维护法律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李平,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周铁村冯家村192号。

身份证号:

32022319790601****。

执行依据: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

涉案未执行标的:

尚欠本金3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内容:

凡向我院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已经掌握但未处置的除外),经我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40%支付悬赏金;凡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协助找到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在找到被执行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000元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财产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本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

本院郑重声明:

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的行为属妨害执行行为,人民法院查实后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举报联系电话:022-25685584

联系人:董法官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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