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买了电动轿车
想在自己买的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允许施工证明”却如此难开
物业拒不配合安装
业主将物业告上法院
那么
物业到底应不应该配合办理手续呢?

究竟是怎么回事?
让我们一起看看今天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余某系某小区业主,购买了该小区一地下车位。2020年11月,余某购买了一辆小型电动车,在与电力部门沟通安装充电桩事宜时,电力部门告知其安装充电桩需提供物业公司允许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

余某为此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却遭物业公司拒绝,无奈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辩称

01
其无权决定是否同意余某在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安装充电桩涉及小区配电箱的使用负荷、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以及可能影响其他业主权益和公共安全等问题,属于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物业公司对此并无决定权;
02
出具允许施工证明不是物业公司的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首先,物业公司与余某并无此类合同约定。其次,出台的相关规定或意见仅仅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且从内容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也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该小区业主余某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其业主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社会义务。

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等优点,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大力支持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余某对其购买的车位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有权利安装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

针对物业公司“安装充电桩属于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之辩称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余某的车位属于其专有物权,并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物权,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
针对物业公司“出具允许施工证明不是合同约定义务”之辩称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物业公司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拒之门外,显然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提高。

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余某出具允许在该小区车位安装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并协助余某安装充电桩。原、被告双方均服判。
法官提醒
随着新能源车辆的普及
越来越多的车主面对充电难的问题
物业公司也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
在司法实践中
物业公司对安装充电桩
心存疑虑而引发诉讼的不在少数

对此
物业公司应当更新观念、主动作为
全面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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