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交通提醒:不按规定使用“场所码”,处罚!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宇昕 青岛报道

  根据青岛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的通告》精神,交通管控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出租汽车“场所码”扫码验码工作的通告》,要求全市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应主动申领“场所码”,并在车辆副驾驶和后排张贴“场所码”,驾驶员应主动提醒乘客扫码并逐人验码,对未扫码亮码的乘客,不得提供运营服务,做到逢乘必检、不漏一人。

  近期,青岛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扫码情况进行了联合执法,对未张贴“场所码”和未落实扫码规定的驾驶员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9月11日,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青岛火车北站出租车下客区,查处3辆未规范使用“场所码”的出租汽车:鲁BT26××未按照规定扫码验码,鲁UT12××未申领张贴场所码,鲁UT49××未按照规定扫码验码,违反防疫规定,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对上述车辆驾驶员依法给予处罚。

  下一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巡游、网约出租汽车未张贴“场所码”和未提醒扫码亮码的驾驶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处罚相关规定:

  1.对经营场所拒绝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者在公民进入场所时未查验“场所码”扫码,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2.对公民拒绝履行“扫码通行”义务,首次被查获,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再次被查获的,给予行政处罚;

  3.对经营场所、公民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引发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4.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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